大風霧 作品
第432章 判定核心,被告:打擊太大了,完全承擔不了
“原告方暫時沒有能夠拿得出什麼特殊的標識性證據。”
“不過我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其商標又與喬丹的知名飛人姿勢,高度重合。”
“雖然被告方陳述喬丹飛人姿勢中高舉籃球的姿勢,在其商標中,商標中高舉籃球,是拿的乒乓球拍。”
“但是從法庭情景來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那麼其繼續侵犯知名動作也是合理的。”
“而高舉乒乓球拍這一說法,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定的情景中,不相宜適用。”
“以上就是我方對於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的看法。”
在蘇白陳述完相關內容後。
張遠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些擔心審判長會再次採納蘇白的意見。
於是連忙舉手示意,在取得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反駁:
“這一點,我方堅決不認同原告方的看法。”
“原告方認為我方的商標侵權,是因為侵犯了原告當事人喬丹的肖像權。”
“但是我方的商標是什麼?是一個無臉人舉著乒乓球拍!”
“原告方提出來的,我方侵犯了喬丹的姓名權。
依照相應的法定情景聯繫到了空中飛人的姿勢。
認為我方的商標也侵犯到了喬丹的飛人姿勢,以此來判定侵犯其肖像權。
這一點完全沒有任何的因果聯繫。”
“也就是沒有客觀的事實。”
“再有,原告方當事人喬丹的空中飛人姿勢,並不具有特識性。”
“所以我方並不認為原告方所陳述的法定情景,應有的法定情景是正確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應當對原告方的陳述予以駁回。”
張遠在陳述完畢後,抬頭看向了審判長席位。
剛才姓名權那裡,他的確沒有什麼好陳述的,只需要依照法律的條文進行陳述即可。
有沒有什麼依照的反駁觀點。
可是這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侵犯喬丹的肖像權。
他完全的不認同!
他不否認,當初在做商標的時候,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是依照著喬丹的知名動作飛人來進行仿照的。
可是.…
這個商標上並沒有特殊的標識,什麼意思呢?
就是如果不聯想到喬丹的知名動作。
那麼這個喬丹的商標就不會與這個知名動作有任何的關聯。
也就是說.…
這個飛人知名動作,並不能夠代表喬丹本人。
不能夠代表喬丹本人,那麼就不屬於,侵犯了其肖像權。
沒有侵犯其肖像權,那麼就構不成違法,也不能構成商標侵權。
話說回來,審判長為什麼要詢問原告方有沒有標識性證據能夠證明侵犯了肖像權?
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這一點——飛人這一個動作並不能夠代表喬丹。
這個動作也不是喬丹的專屬。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不存在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侵犯喬丹的肖像權這一回事。
在陳述完後,張遠一直等待著審判長進行相關性的回應。
剛才關於姓名權的判定,他們一方輸了,可是關於商標和肖像這一判定。
他們一方絕對不能再繼續輸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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