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440章 反駁的思路,沒有證據=我沒有做
這個案子的重點就是尋釁滋事和詐騙罪。
蘇白也的確是著重於尋釁滋事和詐騙罪這兩個角度來進行陳述。
可是.…
蘇白在最後的陳述過程中,將詐騙行為歸結於原主治醫師進行的暗示。
這一點可是重點中的重點!
並且在一審中並沒有進行過相應的提及。
如果這一觀點成立,那麼在這個案子當中,李棟的行為相當於什麼?
李棟的行為就是相當於受到了挑撥或暗示,將會大幅度的減輕其主觀詐騙的意願。
從而達到減輕刑罰的目的。
現在蘇白已經陳述出來了相關的訴訟申請和相關內容。
下面要看控告方那邊如何進行答辯了。
想到這裡,魏國明作為審判長,敲響法錘,讓醫院代表律師進行陳述。
周偉作為醫院的律師,進行過多場和多次的訴訟,有著非常足夠的醫療訴訟經驗。
他很清楚醫療官司最重要的是什麼。
醫療官司中,最重要的是原告方或者是上訴人沒有實際性的證據來證明醫院方有過錯!
這也是涉及到醫院的官司最難處理的地方。
證據!
沒有證據,你打什麼官司?
像在這個案子當中,周偉對於蘇白的控告也完全可以拿出這一點來進行反駁。
在整理好訴訟材料後,周偉並沒有著急的去駁回蘇白的訴訟請求。
而是向審判長請求詢問林文傑幾個問題。
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周偉開始詢問:
“請問出席人林文傑,根據上訴方委託律師陳述。”
“你作為李棟妻子的主治醫生,開高價藥,以及暗示其讓上訴人私自偷刻醫院的公章。”
“出席人林文傑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是什麼?”
“或者說能不能夠,站在伱的角度,詳細的陳述一下事實的經過?”
林文傑在聽到回答後,也明白律師的用意。
站在他的角度陳述事實的經過是什麼情況?
那就是他可以站在有利的角度來進行陳述。
上訴方委託律師,控告的這種事情能承認嗎?
這種事情肯定不能承認!
不過,讓李棟購買高價藥品這件事情是事實,他反駁和否認不了。
但是反駁不了歸反駁不了。
解釋的權利在他這裡,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解釋。
理清楚這些思路,林文傑開口回答:
“開高價藥這件事情,我承認是有開高價藥的行為。”
“但是依照我對當時李棟妻子的病情判斷,李棟妻子的病情就必須要用那幾種高價藥來緩解。”
“那幾種藥的確貴,但是它有效果呀!”
“如果說我開一些便宜的藥,或者是不開藥,只是讓李棟妻子服用那些效果差的藥,也完全可以。”
“可是那是對病人的不負責任!”
“作為醫生,我能對自己的病人不負責任嗎?”
“肯定不能!”
“藥貴是貴,但是藥品它有作用啊!”
“還有就是我暗示李棟去刻印章,逃避醫院的繳費。”
“這完完全全都是對我的汙衊。”
“我是醫院的醫生,我為什麼要讓李棟去刻公章?”
“逃避醫院的繳費,這對我來說有什麼好處?”
“這對我來說完全沒有任何的好處嘛!”
“當時的經過,我記不太清楚了,因為時間過的太久了。”
“但是我能記得我當時說的話的大致意思。”
“大致意思是,如果實在沒有辦法的話,可以換其他藥品,也可以想想其他辦法。”
“這些話裡面哪裡有暗示?”
“我暗示李棟去刻公章,這件事情完全就是李棟對我的汙衊了,壓根不存在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