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雪 作品

第1326章 專利(4k)

 rand原則,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和非歧視。

 霍伊斯說到這裡停頓了一會,示意自己這段話很重要。

 歐美法院通常是把rand原則認定為利益第三人合同,實施者可請求專利權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原則”是實質性的“合同”,是有合同效力的。

 只要易科,或者,只要任何人願意支付合理的技術許可費來使用專利,法院就會默認這個費用足以彌補專利權人的損失,會對相關的禁令進行限制。

 就是說,只要易科願意磋商,願意交錢,高通的禁令限制就不會受到太多的支持。

 而易科與方卓所展現出來的態度顯然是願意磋商,是在積極的履行善意談判義務,如果彼此磋商不成,裁決會綜合衡量的給出最終定價。

 雅各布明白了霍伊斯的意思,這邊剛開始有苗頭有可能,那邊已經在考慮最終裁決的因素了。

 或者說,方總表現出來的善意只是假象,他只積極不繳費,只善意不停手,就是奔著最後的裁決去。

 這種角度的考慮會不會更符合自己對方總的瞭解?

 雅各布在心裡給了一個肯定的答案,rand原則下的“合理許可費”不是一個釐定的數字,而是一個可談的區間,彼此都保持“善意”,但認知不同,也一樣是鬧到最終裁決。

 另外,還比較糟心的是,標準必要專利的業界慣例是先使用後付費,一旦和易科鬧翻,這筆不菲的專利費不知道會拖到什麼時候才能裁決。

 雅各布思考片刻,說道:“如果我們起訴易科,一個方向就是要證明易科在試圖做專利反向劫持。”

 專利反向劫持,就是是指易科這樣的公司有策略性的利用rand原則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意圖達到儘量少支付、拖延支付甚至不支付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的目的。

 這方面的案例實際上比較少,因為,擁有專利的的一方往往比較強勢,但如今……易科實際並不弱勢,它就是在有策略的搞事。

 霍伊斯點了點頭,心中衡量著是否存在把易科樹立成“專利反向劫持”典型的可能性。

 正因為這種案例較少,或許更能增加可行性。

 “雅各布,霍伊斯,實際上,我們這邊和歐洲的rand原則對易科現在表現出來的行為比較有利,但華夏那邊理論上反而對我們有利。”高級副總裁黛西指出了一個利好。

 霍伊斯立即贊同道:“確實,按照華夏法律,標準必要專利屬於我們專利權人的私有財產,易科未經許可的實施專利屬於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這是不同國度對於rand原則的不同解讀。

 雅各布幽幽的看著這兩個人,點頭道:“是,黛西,你的措辭很嚴謹,我們確實在華夏擁有‘理論上’的有利。”

 黛西和霍伊斯都閉嘴了。

 “我們今年在華夏的營收可能會超過43%,華夏市場對我們很重要。”另一位執行董事沃倫提醒東方市場的重要性,“並且,這個比例在今後可能還會增長。”

 雅各布皺眉道:“你的意思是……我們要積極的與易科達成授權?”

 “不,我的意思是,越是重要,我們越是要儘量捍衛我們的地位。”沃倫嚴肅的說道,“華夏那邊有句話,以打促和,高通直接與易科達成專利授權,降低費用,讓出市場份額,有這樣一個手機廠商出現,其它廠商會怎麼想?”

 他繼續說道:“越是這樣的時候,我們越是要堅決的提起專利訴訟。”

 向來負責這一塊的霍伊斯聽到這樣的施壓,反而立即反對道:“不,沃倫,你這樣的處理就是非善意的,對於最後的裁決十分不利,哪怕要提起訴訟,那也要等我們多輪磋商談崩之後再提。”

 沃倫持有不同意見:“易科已經在基帶上取得突破,我們現在不能只看易科一家,更要注意易科試圖帶來的更多變化,易科可以挑戰我們的地位,但我們不能允許它這樣輕易的挑戰,不能允許它帶動更多幫手的挑戰,這才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