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的兩個鑑定始終是無法迴避的鐵證。用田詩的話來說,人證可以作假,科學技術卻是不可能作假。這就要求辯護人找出一個合理的說法。

 公安機關從鄭方家裡拿走了一把斧頭,一把刀。本來這些刀具在屠戶家裡出現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現在在公安機關眼裡,這就是一件可疑的事情。最為關鍵的是那把斧頭,經過砍痕鑑定,該斧頭在實驗樣本上形成的砍痕與屍體肱骨上遺留的砍痕吻合一致。另外在斧頭上還發現一根毛髮,經過檢驗血型為A型。這與被害人蘇玲的血型是相同的。

 要知道在2000年前後,全國還沒有推廣應用dnA技術,血跡鑑定比對血型已經是比較科學權威的技術了。砍痕一致,附著毛髮血型一致,基本上就可以認定變把斧頭就是兇器了。

 再加上鄭方本人的供述,這個案件基本上符合當初刑事案件的偵破標準了。要想在案件上有所突破,就需要想辦法把鑑定打掉。不過,這是很難的。

 相對於公安機關,律師並沒有相應的技術支持。即使,有這個技術需要,相關技術部門也不會相應的技術支持。這不得不說,是司法界的一個遺憾。畢竟技術手段只掌握在辦案機關手中,對於辯護一方是非常不利的。

 “關於斧頭,老家那裡有最新的情況。”正當田詩一籌莫展的時候,鄭平傳回了來自鄭家村的最新消息。

 “什麼情況。”

 “根據家裡提供的情況,這把斧頭並不是五叔的。”

 “什麼?不是鄭方的,為什麼會出現在他的家裡?”

 “五叔家裡的斧頭原來還有一把。不對上次去村東頭的鄭友權家殺豬,斧頭砍骨頭砍豁了。當時,鄭友權就把自己的斧頭給五叔了。警方從五叔家裡搜出的斧頭,根本就不是他的斧頭。”

 “你說的事情發生在什麼時候?”

 “今年的6月10日。”

 “6月10日!發現屍體的時間是6月7日!也就是說不論這把斧頭是不是兇器,你五叔都不存在使用其分屍的可能。因為案發時,這把斧頭還在鄭友權家裡,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