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藍公子 作品

46、官司為什麼敗訴

吳高明是職業騙子,很具有專業性,象結婚證複印件和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這都是他當年特別用心偷偷留下的,這些東西,在他眼裡具有特別的價值。

土地使用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吳高明排在乙麗顏的後面。

結婚證上的日期,居然比土地使用權證發放的日期,早三天。

乙麗顏忙向法院解釋,土地使用權證的發放,往往會滯後一段時間,先簽好了購地合同,支付了購地款,這個才是實際購地日期,在她提供的相關證據上都有,比結婚證上的日子,早了十多天。

另外,她清楚的記得,土地使用權證上面,絕沒有吳高明的名字。

法院要求乙麗顏,提供沒有吳高明名字的土地使用權證作為證據。

乙麗顏表示,這份證件,在她轉讓出三分之二的土地時,早已經被相關部分調銷了,她也不可能會留有複印件,不可能預先知道到今天可以用來作為證據。

法官就說,那你就是沒有相關證據,口說無憑,辯解無效。

吳高明請的律師,又當庭進行了長篇大論的論證,證明了以土地使用權證為準的正確性。

法院駁回了乙麗顏的訴求,說一切以土地使用權證日期為準,況且該權證上面,明確簽有兩人的姓名。

吳高明在起訴書中寫到,當年購這三溜地,共支付人民幣三十四萬多元,現在,按該市同類地價估值,不低於七千萬元人民幣,要求獲得一半,即要求乙麗穎支付三千五百萬元給他。

經法院審理本案,作出如下判決:

某某地段實屬吳高明與乙麗顏夫妻共同資產,經本市相關經濟專家共同估值,現今該地段價值為九千八百餘萬元人民幣,考慮到有部分土地轉讓時間較早,綜合評估,總價值為九千萬元人民幣。

因吳高明與乙麗顏夫婦育有一兒乙戀,故該筆資產應分作三等份,吳高明可獲得其三分之一,即三千萬元整,由乙麗顏支付給吳高明,自本判決生效之後,三十天之內付清。

乙麗感覺好搞笑,原告還只估值七千萬,法官卻估值九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