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467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麼辦?

 
那是不是,只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於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並且憲法優先高於其他法律,比如說高於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並不複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麼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於合理的範圍!

 
只不過,在國內並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裡,蘇白開口:

 
“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麼為什麼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並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麼關係?”

 
“我方並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

 
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並不多。

 
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

 
也沒有多餘的內容可以陳述,只需要陳述一個點——

 
憲法是可用於起訴的。

 
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麼一個觀點。

 
那麼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並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

 
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

 
他們同樣勝訴,只不過相比於之前而言,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

 
現在的情況是,要看審判長如何對於該案件進行判定。

 
審判臺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後。

 
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總體來說,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於被告方陳述的內容。

 
首先,先說依照法律內容。

 
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沒有以憲法作為起訴,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蘇白在後面所陳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憲法為判定。

 
只要求判定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可是這一點他也不能判定。

 
因為王奇瑞已經和他打過招呼了,他的傾向性肯定是向著被告方的。

 
關於這個案子的情況。

 
張夢偉心裡已經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結果,敲響法槌。

 
張夢偉緩緩抬頭:“合議庭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況。”

 
“作出以下總結:”

 
“第一,確認了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劉文雅的姓名權。”